街道办事处属于公务员。
街道办事处,是我国乡级行政区街道的管理机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街道与乡和镇等同属乡级行政区。
街道办事处的基本职能如下:
1、指导、做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并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
2、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3、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
4、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5、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6、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
7、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
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