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做法不合法。
首先,企业不能随意的调动员工的岗位,除非:1、出于经营的需要,而且有合理的理由方能单方变更员工的岗位;2、员工不胜任工作。现企业因员工与领导存在口角就单方变更员工的岗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企业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方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拒绝企业的单方调岗而被开除,其不符合法定事实。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