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处罚法中,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只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但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讲,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参申请照听证的期限,即3日为妥,最好为3日以上,这样更有利于避免产生行政纠纷。
第二、三个日期的问题,一般行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直接有当事人意见记录,需要另行记录的,设计在事先告知书上是不科学的。一般事先告知书在期限的设置上,不会直接指定到某日,因为要考虑送达的时间,一般都会写“在**日内到**进行陈述和审辩“,这样,无论在什么时间送达,都以送达日为基础,给足当事人3日时间。”卫生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为的日期。
如果非要你这种格式设置,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应在先,这是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根据这个日期确定”可在*年*月*日到**进行陈述和申辩”,以盖章日第二天起算,给申诉期。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还要有单独送达回证,而且你们要保证在申诉期前一日送到当事人手中,因为你至少要给留1天的申诉期。当事人签名日期就是他提出申诉意见的日期。
如果当事人当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最好是能有书面记录下来,否则还是等期限满后再发出处罚决定书。
如果有书面记录表示当事人明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也可以提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这样做虽然并不违反程序但值得商榷。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而行政机关又在申诉、申辩期限前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极有可能判定为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