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凡是2009年购入的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吗

2024-12-16 14: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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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机械、设备等可以抵扣并茄档税款,轿车、建筑物等不能抵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纳谈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购进除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从2009年1月1日起其他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绝乱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回答2:

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陪耐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亩滑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此做了详实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2、03范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28.据此,企业在构建该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号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芦厅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在该文件下发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考虑纳税人购进或自制不易划分能否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为避免纳税人的损失,对所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抵扣时限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暂时处理措施。如安徽省国税局在2009年3月9日在线访谈:(1)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设施进行界定,区分其属于动产或不动产;(2)对界定后明确属于动产或者可能属于动产的,可按规定的认证、抵扣时限,由纳税人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清单,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界定后明确属于不动产的,一律不得准予其认证、抵扣;(3)认真记录或备案可能属于动产且纳税人已认证、抵扣的固定资产相关信息,并加强对其跟踪监控,待税务总局新的文件下发后,再对照规定逐一审核此前已认证、抵扣的可能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情况,发现有按新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的,应及时追缴税款。
纳税人在财税[2009]113号文件下发前,将该文件中所明确的构筑物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应及时进行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桥梁、架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在核算时,通常情况下都作为设备管理了。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财税[2009]113号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明确,无疑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其监管、处理带来操作的方便,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回答3:

不是。只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汽车、机械、设备等可以抵扣税款,轿车、建筑物等不能抵扣。

回答4:

不!房屋/轿车/游艇等不好抵!

回答5:

设备类固定资产充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