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中,受赠方没有履行义务,可以不再赠与吗?

2025-03-23 03: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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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现实困惑

村民老孙想去城里看望好久未见面的小孙子,可家里还有菜园子无人照看。经考虑,老孙决定找人代自己照看一下园子,遂找来村民马某,希望马某能在自己去城里这段时间替自己看管一下园子里的菜,作为报酬,老孙答应回来后给马某买一辆自行车。为怕老孙反悔,马某让老孙立下字据。当老孙从城里回来时,园子里的菜大部分已经枯死,此时马某却拿着立的字据找老孙要自行车,被老孙以菜大部分枯死为由拒绝,马某却说菜枯死是由于天太热导致,与他无关,而据邻居所说马某根本没来照看过菜地。那么,老孙可否据此拒绝赠与马某自行车?

律师答疑

老孙可以撤销与马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以下义务:(1)要求受赠人达到一定的要求;(2)要求受赠人不为一定的行为;(3)要求受赠人对赠与人给予某种帮助或照顾;(4)要求受赠人对第三人予以某种帮助或照顾。本案中,老孙答应给马某一辆自行车时,可以要求其先履行照顾菜园的义务,而马某没有表示反对,双方所签订的赠与字据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要以义务履行为交付赠与财产的条件,否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或要求返还赠与财产。老孙与马某达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后,马某并未按合同约定替老孙照看菜园,而这一点邻居们可以作证。所以,老孙可以撤销与马某之间的赠与行为,也无须给马某自行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理荟萃

撤销权的行使意在对不履行赠与中所附义务的受赠人加以惩罚,在与赠与初衷相悖情况下,法定撤销权将有效救济赠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