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没有遗产税的立法,所以是不开征遗产税的。
在我国继承遗产时,假如是动产(现金、古董之类的),直接继承就是了。
假如继承的是不动产(房之类)的,对房屋过户时征收过户所需费用,不征收遗产税。
2013年2月5日,中国中央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5条,明确表明: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一直以来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委托,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承担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举行中期成果发布会。研究称,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国务院此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曾要求,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北师大《报告》部分摘要:
1、我国已基本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并建议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2、遗产税开征后将年收入2000亿元。3、贫富差距将逐年缩小。 遗产税条例草案2004年9月21日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
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
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
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
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
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
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