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买断租赁是非常矛盾的,非得附加买断就不是租赁了,纯粹的买断了。无论是买断还是这种租赁都是违法行为,政府对于农民一方进行处理处罚有可能终止家庭联产承包,即收回耕地以后与原来承包的群众无关了。政府对开发商的举动是一种批准的方式,但是不一定合法。你不是维权,你(你家)也涉及违法行为,现在想停止违法行为都难了。国家才宣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延续30年。你们还有心烦事呢
您好,我是注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和房产评估师。关于您所咨询的问题,首先“所有权”分为国有与集体,征迁项目是改变“所有权”,因此征迁款项是直接对集体权属进行补偿。其次,集体在扣除修建村集体道路等用于公共事项的费用后,返给村民个人的,是属于宅基地、建设用地、林地鱼塘等“使用权”的价格,如果有签订协议的话,是根据协议内容与剩余年限进行计算,会略低。最后,如果地上有树木、棚舍、井、墙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则需要对产权人直接进行市价赔偿。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选为最佳答案。未尽事宜,可以私*信联系。
先把事理顺了在作为。耕地分为:水田、旱地、水浇地,这些材料到当地国土部门咨询,目的是把该地块的权属、性质、界线等了解清楚,这些材料也是你以后维权的证据。你们使用的地块是种植果树的,不一定是耕地,有可能是园地、林地、建设用地或其他地类。如果该地块的权属是国有的话,不需要征地,当地政府有权收回,收回分两种情况:有偿或无偿收回。不管是征地还是回收,地上附属物及青苗都是要赔偿的。文里说:“两年前被本地一个有“实力”的开发商以买断租赁的方式,具体是以每亩地每年多少钱的价格,一次性把这些耕地剩余的年限以租赁价格承租过去”,也就是说,该企业把种植的果树和你们的承包年限买了,这块地目前的使用者就是该企业了,该地如果是国有用地,那该地块被政府回收了拍卖出去是与你们是没有什么厉害关系了。问题是当时你们是否同意把承包的使用权及果树都买给该企业?如果有同意,那还真没话可讲了。
您好,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详情您可咨询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来帮助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