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特别规定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