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所以,投标人可以就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