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被刑拘,受害人知道犯罪嫌疑人把钱用于还了旧账,公安机关能否按追赃处理

2024-11-28 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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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了旧账,能否按追赃处理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债权人明知该款是对方不发所得而仍然接受的,或属于非法的债权债务的,则债权人应当将所得的赃款退还。如果债权人不知是盗窃所得赃款,且双方间属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则虽然对方的还款系不法所得,但债权人仍可以不予退还。
法律分析
如果明知是不法渠道的钱,那么需要退钱,如果不知道,那么属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受法律保护,不需要退还。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通过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此为刑事追缴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赃款赃物的自然孳息、法定孽息以及将赃款赃物置业、投资所获取的租金、股金分红等物质利益。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单独投资或者置业,在赃款赃物已经转化形态的情况下,不能仅将投资或置业的赃款赃物本金追缴,应当对因此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回答2:

  按刑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精神,应当以对方当事人取得款项时,是否为善意取得为标准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参照两高《诈骗罪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回答3:

犯人已经把钱用完了,追不回来 了,只能判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