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167条)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169条)
因此,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至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从相应的明细科目中作减少处理。题中所说的会计分录,只是未具体列明明细科目而已。
关于补充问题。
的确,在公司法2005年修订之前,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留存的余额是不少于转增前的注册资本的25%而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的25%,公司法规定是不明确的,因而造成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但是,2005年修订、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公司法,在169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一点看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累积比较多时,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但必须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而且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股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说明注册资本是转增前的还是转增后的,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就会出现两种观点,即一种认为是转增前的注册资本,另一种认为是转增后的注册资本。
例如:某企业现有注册资本2 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余额1 000万元,则企业可用于转增资本的最大限额是多少?
假设可用于转赠资本的最大限额是X万元,如果按第一种观点,因为(1 000-X)÷2 000=25%,所以X=500(万元);如果按第二种观点,因为(1 000-X)÷(2 000+X)=25%,所以X=400(万元)。可见,由于观点不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数额存在明显的差别。
笔者认为,此规定中的“注册资本”指转增后的注册资本更为合理。原因是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与转增后的注册资本在时点上是一致的,具备可比性。
自己看,我是不大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