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对高利贷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可以执行吗

2024-12-14 20: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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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如果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回答2:

如果有公证处的执行证书,法院是可以执行的

回答3:

如果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法院是不能执行的,即使有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前也发生过这种案件,你可搜索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就蔡清杰诉岳向阳、黄宝旗民间借贷案所做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中即裁定不予执行,你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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