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
从 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 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
在 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渊源词义的分歧不象英美 法系国家那样突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法律渊源 乃指法律的效力渊源,因此,制定法、习惯法和条 约,就往往被宣布为法律唯一的渊源。8我 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渊源的理解,大体上有两种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渊源即指法律的效力渊源 。9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渊源有实质意义上的渊 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之分,前者是指法的来源 、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法的内容导源、派 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 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后者是指法 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 、习惯、判例、命令、章程等。
但是你这里来看,说的是效力渊源。
至于单行法,是指一些单行条例,一般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就主要是单行法的模式,这与大陆法系制定法典的做法是相对的。就如同税收单行法是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