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且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晓、干扰和侵入的私生活隐秘,未经本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故意打听、泄露或传播。隐私权属于公民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利,应依法受到保护。 隐私的范围十分宽泛,其中包括(1)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身世(非婚生、被领养、人工生育等)、经历、社会关系、经济收入、居住地址、家庭电话及手机、传呼机、传真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从业情况、婚恋史、生育史等。(2)个人私生活领域,如住宅、卧室、衣柜、收藏品、信件、日记、通讯录、手提包及家庭生活情况等。(3)个人身体隐私。如年龄、体重、三围、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病历卡和治疗史等。 那么,在夫妻之间有无隐私和隐私权呢?在草拟新的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人身权的过程中,不少人认为没有必要规定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他们提出,夫妻之间是亲密无间的终身伴侣,彼此之间应该坦诚相待,不该有不可告知的个人隐私存在,否则就违反了彼此间忠实的义务,破坏了相互间的亲密关系。 也有一些人士对此持不同的看法,现代婚姻家庭早已打破了历史上长期存在过的“夫妻一体主义”原则,男女结合为夫妻以后,双方仍保持独立的人格地位。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有关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生命健康等权利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夫妻各方依然独立存在,并不因结婚而“合二为一”。 尽管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至今尚未有关于夫妻间隐私权的条款,然而事实上,每个人一生都会有秘密和隐私,但它只属于个人。即使在亲密的夫妻之间,隐私和隐私权都是客观存在的,应该允许有一小片属于私人隐密的小天地,双方要相互尊重和理解,对于婚姻各方的私生活乃至个人的信件、日记,凡一方不愿“交底”或主动让对方了解的,就不必苛求,强人所难,为了爱情和婚姻的稳定,理应放弃知情权而服从隐私权。当这两权利产生冲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解决,切忌绝对化。 尤其那些再婚夫妻,婚姻各方大致有过一段坎坷的婚姻史,这段令人难忘的经历,有时可能使人颇觉尴尬,也应属于个人的隐私领域,如果夫妻之间基于彼此信任和谅解,当然可以坦然告知对方。但是他人如果知悉夫妻一方的这类隐私,那就应该有不得宣扬、扩散的义务。否则便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当然有了,每个人都会有属于自己的空间啊,夫妻也是,要学会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相信对方,如果彼此抓的太紧的话,会让彼此透不气来,这样也会让彼此受不了,而选择逃避,但是要是太松的话,会让对方感到彼此不在乎,不够关自己,夫妻的生活也是一门艺术,要把握好分寸,我相信只要双方都能够做到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就好了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各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所以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是有隐私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