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丈本交付劳动者,属于违法行为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未将依法应当由劳动者收执的一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即构成违法。
二、 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行为属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因为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扣押本该由劳动者收执的一份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寻求法律救济时,由于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文本,往往很难举证证明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各项权利,有时甚至难以证明本人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法律救济。为了保证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能够尽快合法地得到法律救济,有必要让用人单位对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两类:
(一)行政法律责任。其属于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
(二)民事性质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承担民事性质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承担以上赔偿责任,或者劳动者对赔偿数额等不服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