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任一合伙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注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未做标明的属于违反规定处以罚款。
1)主张不成立,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担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无论甲和丁以何种出资方式入伙,其经过评估作价作为货币金额入货之后,以其作价金额作为其出资金额称为合伙人,也必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协议约定亏损承担比例的就应该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财产应该优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也就是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3万元应先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在进行分配,如果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全体合伙人均应该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债务后,合伙人内部可以按照当初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