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当然是辩证统一关系,肯定不可能是对立关系!
对于矛盾,它的普遍性是存在任何时候的,因为任何事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物都会普遍的存在矛盾性,一个事物也是在两个不同的状态下,这两种状态也是存在矛盾性,举个例子说吧,就像对于一个考勤制度来说吧,在某些时候就是会延伸出好的状态,但是对于一个公司有特别多的制度的时候,它有可能就是多余的,它会引发那个矛盾。再就是,对于矛盾的特殊性,其实是包含在矛盾的普遍性中的,也还是举个上面的那个考勤制度来说,对于考勤制度的管理,它里面会有一些特别不遵守的人员,这个人员会可能是老板,但是你却不能去说这个考勤制度不完善,或者是没有用,但是,它对于考勤管理人员来说就是特殊性,你不能对于这个特殊性做约束!
对立统一是矛盾的实质,矛盾又是普遍存在的,后者包含前者,所以凡是能够运用对立统一规律的,确实都能用矛盾普遍性回答。不过若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话,显然用对立统一规律更合适,更有针对性;若需解决的是普遍问题,则用矛盾普遍性更合适。
辩证统一,矛盾普遍存在,每一个矛盾都有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