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屋所有权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1、 明确产权,确定哪几类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明确产权是能否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的第一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一, 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要注意一个问题即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这是作为典型的两种类型。 第二,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宝凭证,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此时,要根据证据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进行分离。毕竟,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后就已经取得,房产证是婚前订立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行为的结果而已。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办理产权时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那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意图;分离婚前支付部分后,将房屋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现实中这个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法。 第三,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怎么算夫妻共同财产呢?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这时,另一方往往口说无凭,关键还在于证据的收集。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该一方的权益法院是很难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婚前共同购房,要预防被爱情冲昏头脑,该审慎的时候审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