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鞍山医保政策的请进 高分

2025-04-13 1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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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日前,鞍山市对原有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删除部分:

★在职职工实足年龄的确定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年龄计算值为准,年初一次性核定。当年内其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不作变动,在下年度核定时统一调整;

解读:随着鞍山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并成功投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已输入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证年龄信息等)为依据,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自动调整划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比例,克服了以往只能在年末手工调整的不足。

★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上,参保职工可选择于1———5家不同层次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待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后全部放开。

解读:随着鞍山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建成并成功投入使用,参保人员可持IC卡在全市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刷卡就医、购药。

修改部分

★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万元。

修改为: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实际最高支付限额的标准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解读:根据国家和省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今年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2.4万元。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额度。按医院等级A、B、C标准划分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参保职工年度内第一次和第二次住院均需全额支付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以后(含第三次)起付标准相应减半。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修改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0%左右,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

解读: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为降低参保人员就医的个人负担,鞍山市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A、B、C级定点医院)仍暂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修改为: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精神病,癌症放、化疗,重症尿毒症肾透析、肾脏移植、肝脏移植、骨髓移植手术后服抗排异药)、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有关规定报销。

解读: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为降低肝脏移植、骨髓移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将两项病种手术后发生在门诊的服抗排异药治疗费用纳入特殊病种报销范围,使特殊门诊病种由原来的四种增加为六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内,提出的个人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进行审定。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修改为:定点零售药店必须获得GSP达标认证,配备执业药师,制定本药店具体管理制度。

合并部分

★市内转院的原则是双向转诊,从高等级医院转向低等级医院时,不需要再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低等级医院向高等级医院转诊时,起付标准应补齐差额部分。

★参保人员因病需转往外地治疗,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合并为:参保人员应当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确需转诊的,须履行审批手续。(一)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批准;(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治疗的,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概念解读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定点单位以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挂有“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鞍山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铜牌为主要标志。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征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季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不缴费。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的单位,其缴费基数按上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三)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为本单位的各类离岗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各类离岗人员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离岗人员与用人单位有协议的,也可由离岗人员缴纳全部医疗保险费,并统一由用人单位代为收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适当调整。缴费基数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保值收入;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财政补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统筹基金: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外,其余均纳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在门诊的特殊病种及其治疗和紧急抢救后死亡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按用人单位缴费进度实时划入。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2.5%(含个人缴费)。46周岁以上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收入的3.3%(含个人缴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划入比例为退休人员个人上月退休金的4.5%;本人退休金低于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金计算。

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

回答2: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为适应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医疗保险服务供需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职业道德观念,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减少医患矛盾,充分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营。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一)鞍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医疗保险行政执法的主体,负责对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缴、支付、运营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必须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设立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社会监督。市监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参保单位抽调代表组成。市监委会定期听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向社会公布。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监委会举报或投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和医疗服务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

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监督检查鞍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执行国家、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遵守《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不严格履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2、接诊时不按有关规定核验《医保手册》、使用复式处方;

3、不按有关规定向参保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

4、为非参保患者“搭车”就诊,违反常规无病开药或将自费药品、非药品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

5、对参保患者不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6、将其他人的检查治疗费转嫁给参保者:

7、不向医疗保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使住院患者得不到及时、准确的检查、诊断、治疗;

8、诱导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治疗而搞收入提成;

9、将非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0、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重患、分解住院人次;

11、收治挂床住院患者,让病人假出院、再次住院虚增住院人次;

12、住院费用不合理,未经病人核对签字:

13、开具假报销单据,出具假证明,捏造住院病历,将非病种目录内的住院费用混入病种目录内报销;

14、记账、结算时弄虚作假,出现无处方、无手续记账,将自费项目混入专用发票报销;

15、私自将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倒卖、转送;

16、不坚持国家、省、市出入院标准;

1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二)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将非享受医疗保险人员列入享受范围,将在职职工列入退休之列;

2、不及时交回注销的《医保手册》及《结算卡》;

3、将工伤、生育的医疗费混入医疗保险范围内报销;

4、不办理申报登记,不准确申报工资总额,有瞒报、漏报现象;

5、拖欠、截留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落实;

6、不定期向职工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三)参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将本人的《医保手册》、《结算卡》及就诊、转诊、住院、转院手续转送他人使用,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利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医院单据、处方、证明或涂改、伪造报销单据;

3、用医疗保险基金开药进行倒卖的;

4、小病大养、无病住院或以本人名义为他人开药、挂床住院;

5、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受到处罚。

1、不严格执行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书》;

2、占用、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3、不严格审核参保人数和医疗保险费用;

4、不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疗费用;

5、不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和月计划;

6、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医疗保险费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不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一切行为。

第五条 监督检查处罚的原则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中有处罚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市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书。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不执行《协议书》中的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撤销其定点资格。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单位或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可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予以裁决。

第六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回答3:

鞍山不给补缴的

用原来的卡让你们单位去烈士山社保局就可办理

也谈不上滞纳金了

就是以前缴纳的年限否累积计算说不好

因为鞍山的文件也没有明确这一块

你可以去社保局详细问问

10点左右去,人少,工作人员都闲着

咨询也方便

回答4:

具体你们鞍山的医保我不知道,我就说说我们郴州的医保就你这种情况是怎样处理的.
一般续保补交的话是从你换的这家公司工作之日起算到现在,公司和你个人都需补缴,没有滞纳金,而且不需换卡(医保卡是一人一卡号),我们这里的医保卡余额是不作废的.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5:

我是沈阳的,但觉得应该是一样的,应该先补缴从去年10月到现在的,补缴之后才能转入现单位,补缴没有滞纳金,不可以重新办理,原来的卡现在继续用,它就像身份证号似的不会随你变单位而改变,是一辈子的,原来的卡内余额不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