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回答由“济南商律师”提供,如需转述请注明出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了对于小区车位的明确规定,现在给你贴出来: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道路上和其它地方属于业主公有制。为什么田家庵巨华声苑把路上楼下都划为停车位进行收费每年要交1080元。请问为什么不按物权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