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一个有关会计方面的问题,请大家指教,谢谢~~

2025-03-18 18: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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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两个会计科目。

对于这笔业务,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进行处理,先作前2个月计提4000元的分录,再作支付利息的分录。
不是用来干扰视线的。对于短期借款,银行按季结息,因此,在一个季度期间,企业通常是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通过“财务费用”“应付利息”来反映;第3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日支付利息。 并且,会计核算要求连续,完整地记录经济业务。

10月31日,计提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付利息 2 000

11月30日,分录同上,

12月31日,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应付利息 4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回答2:

1、前两个月每月预提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付利息 2 000
2、12月份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 000
应付利息 4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