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许可》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政策法规股,实地对仓储条件、粮食检验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检查,签署合格意见。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批
粮食局领导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审批决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
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
《粮食收购许可》流程
1、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由窗口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收件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通知书》。
窗口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当场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政策法规股,实地对仓储条件、粮食检验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检查,签署合格意见。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3、审批
粮食局领导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意见,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决定意见,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审批决定意见向申请人出具《办结通知书》。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4、制证发证
不予批准的,载明不予批准结果的《办结通知书》代替《不予批准决定书》。予以批准的,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在作出批准决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制作《粮食收购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