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只有一次补正的机会,而发明专利如果在你补正后,审查员在审查过程又再次发现了新的问题和缺陷,还可以要求你再次补正,但最多不超过三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其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专利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可主动修改其申请文件
如果是格式的不合格,通常会有一到两次修改机会(补正机会),实际上并没有硬性规定.
看情况,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话,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接到发明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起三个月内,均可以提出主动修改。
如果是应审查员的要求进行的修改,一般同类缺陷的修改机会不超过两次。
没有严格的规定,通常而言不少于一次,但是四次以上的也极少(节约程序原则),2、3次比较常见。
这个问题本身有点问题。
建议还是不要寄希望于专利申请文件不合格后的修改。
如果是格式问题,那问题不大,但这个也基本不会伤及根本利益。
如果是实质问题,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后,实质性的修改即很难再被允许。到时候,恐怕会损失惨重。
“钟馗谈专利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