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扩展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贰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
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二级企业:企业负责人员数量(A类):3人及以上;
项目负责人数量(B类):应不少于企业施工资质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C类): 10人及以上。
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企业:2人及以上;
项目负责人数量(B类):应不少于企业施工资质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人数;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C类): 5人及以上。
2015年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总承包二级企业所需注册建造师人数分别为:建筑工程12人、公路工程15人、铁路工程8人、港口与航道工程8人、水利水电工程15人、电力工程10人、矿山工程12人、冶金工程12人、石油化工工程12人、市政公用工程12人、通信与广电工程6人、机电工程12人。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所需注册建造师人数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