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10月份到公司工作的,到现在09年8月份,公司未和我签合同,现在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我自动离职

2024-12-17 14:58:1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你好:
你有主张相关权益:
1、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从进公司第2个月至今。
2、经济补偿金,1个月工资。
有没有权利是法定的,行使不行使权利是自己定的。
如你还有其他劳动法律问题,可登陆“劳博网”。

补充: 你要证明有加班及应付加班费的事实。

回答2:

最好的方式赶快找新工作,你刻苦努力肯定会有公司要的。

当然我也赞成去劳动部门投诉,按照新的劳动法,没签合同的,要多补三个月的工资。签合同的,最少也要多补一个月工资。你下个合同法,找人事部去评理,再不行就去投诉。总比白受氯好。

这个社会一定要据理力争,如果你觉得实在太费时间,那也没办法。

回答3:

1、建议拒绝自动离职,因为本身并不是你的意愿,那就坚持自己的意思,等公司提出开除你。还有你自动离职与公司开除你得到的经济补偿是不一样的。
2、如对公司的决定不服,或者公司开除你没有对你做任何的补偿,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个人权益。
3、你可以申请的补偿内容有:A、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从2008年11月份----2009年8月份。 B、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因未及时缴纳产生的滞纳金。具体补缴几个月的,要看你到几月份正事离职或者你仲裁提起的时间。 C、公司以经营不善开除你,需要公司提供详细的经营不善证据,否则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你未与公司签合同,但是你们的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给你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elawyer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