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2,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A.生命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ABCD属于身份权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