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私自取得的录音资料,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就可以当作定案依据。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
为了确保正确的人民法院决定案件事实,公平、及时听到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依照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反诉,应当附具符合起诉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或者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证明的要求和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履行证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可以,合法取得的私自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私自取得的录音资料,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就可以当作定案依据。
我们生活在比较之中,有黑暗才有光明,有恨才有爱,有坏才有好,有他人和他人所做的事我们才知道自己是谁,自己在做什么。一切都在比较中才能存在,没有丑便没有美,没有失去便没有得到。
我们只需要一个我真爱的人和真爱我的人,在一起,我们的人生便圆满了。人的一生中最重要的不是名利,不是富足的生活,而是得到真爱。有一个人爱上你的所有,你的苦难与欢愉,眼泪和微笑,每一寸肌肤,身上每一处洁净或肮脏的部分。
真爱是最伟大的财富,也是唯一货真价实的财富。如果在你活了一回,未曾拥有过一个人对你的真爱,这是多么遗憾的人生啊!
生活中的定律是为实践和事实所证明,反映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的论断。定律是一种理论模型,它用以描述特定情况、特定尺度下的现实世界,在其它尺度下可能会失效或者不准确。
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以描述宇宙当中的所有情况,也没有任何一种理论可能完全正确。人生同样有其客观规律可循。
一、生活定律 痛苦定律:死无疑是痛苦的,然而还有比死更痛苦的东西,那就是等死。
幸福定律:如果你不再总是想着自己是否幸福时,你就获得幸福了。
错误定律:人人都会有过失,但是,只有重复这些过失时,你才犯了错误。
沉默定律:在辩论时,沉默是一种最难驳倒的观点。
动力定律:动力往往只是起源于两种原因:希望,或者绝望。
受辱定律:受辱时的唯一办法是忽视它,不能忽视它时就藐视它;如果连藐视它也不能,那么你就只能受辱了。
愚蠢定律:愚蠢大多是在手脚或舌头运转得比大脑还快的时候产生的。
化妆定律:在修饰打扮上花费的时间有多少,你就需要掩饰的缺点也就有多少。
省时定律:要想学会最节省时间的办法,首先就需要学会说"不"。
地位定律:有人站在山顶上,有人站在山脚下,虽然所处的地位不同,但在两者的眼中所看到的对方,却是同样大小的。
失败定律:失败并不以为着浪费时间与生命,却往往意味着你又有理由去拥有新的时间与生命了。
谈话定律:最使人厌烦的谈话有两种:从来不停下来想想;或者,从来也不想停下来。
误解定律:被某个人误解,麻烦并不大;被许多人误解,那麻烦就大了。
结局定律:有一个可怕的结局,也比不上没有任何结局可怕。
二、工作定律
安全定律:最安全的单位几十年没有得过安全奖(最安全证明你们安全没有做工作)
需要定律:同样两个相同的单位,同样的办公费。多少年以后,发生了变化(证明你们单位办公不需要那么多的钱)出来反对,这种成功的概论会归结为零。
评比定律:领导认为谁好,谁就好。(只要领导看你不顺眼,再辛辛苦苦地工作也是白费力气。)
一票否决定律:在一个单位,比如升工资,比如提拔任用,一个人提出来,往往成功的概率最大,而另一个人站
接受教育定律:每个单位都有吊儿郎当不好好干工作的人。但领导往往在批评这些人的时候,这些人恰恰不在场,于是,便出现了遵纪守法的人,经常接受教育的尴尬局面。
哭闹定律;那个部门没有几个因为经常的哭闹而得到了实惠,他有什么理由不经常哭闹下去。(此定理也适用那些经常在领导面前叫苦叫累的部门)
能者多劳定律:在同一科室里,有的人虽然在其岗,但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那他的工作只能由能胜任该项工作的人去代劳。
不平衡定律:年年当先进的部门或个人,一年没有当先进便想不通;从未当先进的部门或个人,当上先进后便想不到。
少劳多得定律:一般的单位,都分为合同工、(过去称为正式工)协议工、临时工等等。拿钱越少的工作量越大,而且越容易被解雇;拿钱越多的越没有多少事情可干,而且最不容易被解雇。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果是在公开的场合录音且不涉及隐私,即使没有事先通知或者说明,也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隐私场所偷录,而且谈话的内容涉及隐私等当事人明显不愿意被外人知道内容,其证据才可能会被认定非法而不被法庭采信。
可以成为录音证据的。
只要和其他证据成为证据链,很容易博得法官的信任。我们劳动争议的官司几乎每个案子都用到当事人跟用人单位的录音。
采用非法的手段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而且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至于你知不知情这根本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