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客户为降低关税如此操作,理论上来说出口方的风险肯定存在。
在合同上可以把两部分的情况都订清楚,而且说明L/C如此开出是应客户要求。但是,L/C是独立于合同以外的文件,他不受合同的制约.在L/C条款上要求把合同号打在发票上可能会有些作用.
如果不是为了降低关税,可以在信用证上把T/T货款列上。
TOTAL AMOUNT $.100.- 数量 100个 单价 $.1.-
LESS T/T PAYMENT $. 20.-
L/C PAYMENT $. 80.-
合同就按以上实际收汇情况列明。
可以接受。没有风险。客户这样做是为了在目的港少交税。我们可以配合的。
有,是低价倾销的依据(可能性较小)
在装运前T/T,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出提单前,就付了20了。
这种形式,可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比起全部信用证要好得多!
T/T说白了就只是一种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关系,它里面是不存在什么风险的.
每个公司都是从个个地方挣点小费还存活,只要总体价上没有变都可以接受的.
理解就是万年嘛~~~~~你来我往~~~~~~~~~
一般来说用一开始双方合同用T/T方式方式付款,后面说不存在L/C(信用证)的问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