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但如果协商不一致,将由法院酌情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规定,抚养费的标准,需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方和非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能力、孩子生活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确定。通常推定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为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如果月收入4000元,初定的抚养费标准在800元到1200元之间。如果该费用与子女的实际需要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存在差距不大时,可以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范围内予以调整;但如果差距悬殊,可能需要通过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的方式来予以调整,即使月收入仅有4000元,也有可能负担超过月收入30%的抚养费用。
此外,需说明的是,法律上的月收入,并不是单单指每月扣除五险一金的税后收入,还包括公司及个人交纳的公积金、年度奖金、季度奖金、分红、股票收入等等各类收入来源平均到每月的实际收入。一般人口中的4000元月收入,可能要比实际的月收入稍低,所以自行计算出的抚养费可能要比实际应负担的部分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