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两者没有显著区别。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民事权利客体,二者没有区别。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第59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