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1、已在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款项,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被害人的存款显然是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了,因此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被害人,即“存款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被害人,即存款人的“损失”只能依靠有关机关的追赃、责令退赔,而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