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分房子是根据拆迁地安置的情况确定的,属于回迁安置的,在原居住地附近安置分房子,属于异地安置的,在安置地点拆迁分房子。异地安置房屋与原地址有差价的,需要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关于拆迁补偿的其他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拆迁后如何分房一直备受关注,房屋拆迁分房标准到底是什么?首先带大家了解关于房屋拆迁分房标准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案例了解到房屋拆迁分房标准各个省市及地区的标准存在差异,然后告诉大家谁来根据标准评估分什么样的房,最后说说如何寻找到正确的机构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
拆迁后如何分房?什么标准怎么计算?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房屋拆迁分房标准的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评估机构是另一个“拆迁办”?
我们发现,征收补偿新规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老规定有着细微的不同。
按照2003年发布的老规定,主导拆迁是由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新规定则表述为,“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方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但新规同时指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不难发现,虽然字面表述意指被征收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恐怕与以前差别不大。
“房屋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但委托人却是拆迁部门,委托人也是拆迁部门,由拆迁部门与评估机构签委托合同,费用也由委托人支付。”昨日,有网友指出,房屋评估过程中,穿插了拆迁部门参与,评估价格能按市场价公平确定吗?
评估时点变化对搬迁户不利?
值得注意的一点便是,新老规定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时间有变。按照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新办法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换句话说,如果决定公告之后,不立即找搬迁户谈妥价格,那么,这期间的房价涨幅终归会伤害搬迁户的部分利益。
首先要确定被拆迁房屋是属于农村房屋还是城镇房屋(也就是土地性质是农村集体用地还是城镇用地),不同性质的房屋,拆迁标准有所不同。要区分是营业用房还是居住用房。要区分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安置补偿。拆迁补偿中考虑到户口人口的一般是:A,拆迁临时安置费用;B,当被拆迁房屋面积较小,户口人口较多需要分户安置时。各地的拆迁安置标准是不完全一样的。比如有的城市按照1:3的标准,也就是说被拆迁房面积是100平米,就安置300平米的标准,这个时候就只考虑房产证的面积。综上来说,房产证面积是拆迁补偿的主要指标。具体情况你可以查询当地相关的拆迁补偿条例和补偿标准。
你好,房屋拆迁一般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如果在征收过程中,遇到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只给予一种补偿方式,那么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一般根据产权证来确定谁将享受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取决于房屋的具体面积,和当地对这类房屋的补偿标准。如果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款,大部分房屋没有产权证,一般属于家庭所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