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如不讲真实姓名的、需要精神病鉴定的等,这些情形下,有些羁押期间是不计入或重新计算的,因此最长羁押期限很难有一个准确的说法。
刑事案件的办理,经历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至法院审判。正常情况下,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特殊情形的,时间上就很难评估了。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1、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2、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3、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4、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天
5、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6、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7、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
8、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
1、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的办案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察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诉。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重新审查期限不得查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零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已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法院不能接受下级法院的起诉,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的期限。 未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期间除了律师以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法院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的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到判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