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率变动,递延所得税,可以帐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这是因为: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的时候,为了调整核算差异的。
按照这一种核算的方式,合营企业需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
扩展资料:
企业因为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情况下,应当记入所得税的费用,但是以下两种情况是除外的:
1、某项交易或事项按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的,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特殊处理方面:
1、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根据本准则第22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
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则应当按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对企业合并的处理不同的话,可能会造成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
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应调整企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3、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七条: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有两种思路:
(1)通过计算本期的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得到本期递延所得税的期末余额,然后用递延所得税的期末余额减去期初余额得到本期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公式如下: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本期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期末余额×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期初余额。(首选)
而当期应交所得税应按照当期的税率计算。
(2)计算本期的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从而计算与之对应的递延所得税的发生额,同时用新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的期初余额,将上述两部分相加,即可得到当期递延所得税的总发生额。公式如下: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本期应纳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变动后所得税税率+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变动前所得税税率×(变动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动前的所得税税率)
举例:某企业20×3年1月1日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买价为240万元,20×3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260万元,企业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6.6(20×33%)万元。20×4年末公允价值为300万元,根据20×4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从20×5年1月1日起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25%,要求计算当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
方法1: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00-240)×25%(期末余额)-6.6(期初余额)=8.4(万元)
方法2: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300-260)(本期暂时性差异)×25%+6.6/33%×(25%-33%)=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