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用于经营,就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养殖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表明生猪养殖。一般养殖业规模不大可以办成个体工商户形式,如果规模很大,则需要办理公司形式,如果是农村养殖,村民入股的,可以办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一般情况都是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场(厂、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经营场所及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动物规模化、专业化饲养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许可条件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许可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选址、布局地理方位图;
3、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
4、防疫制度文本;
5、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开办养猪场首先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并且在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5)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工作人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应提交书面材料
1 、《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经营场所污水、污物排放管道布局走向说明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土地使用证明 。
5 、管理制度文本(有关防疫制度、设备设施和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及环境场所消毒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管理制度的文本材料);
6 、人员情况(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职称、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书面材料及健康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申请单位技术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职称、执业经验等证明材料)。
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应当到环保和工商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后方能进行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