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国家为了保护饮用水源和城市环境卫生,陆续划定了城市、水源周边禁止、限制养殖区域。不同地区可能不同,你可以到当地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咨询。希望对你有用,祝愉快!
一般划分如下:
一、禁养区的主要区域
1.人口集中区域:各县(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 500 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水质的水体和流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禁止养殖区的划定首先应参照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如无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可将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 200 米的陆域范围一同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 500 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止养殖区。
5.其他区域: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及以上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除因特殊总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的主要区域
1.人口集中区域:在各县(区)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的社会敏感点所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 1000 米范围的区域,划定为限制养殖区。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它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米的区域范围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2.饮用水源保护区中的准保护区全部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3.重要水质功能区: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限制养殖区的划定首先应参照该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如无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可在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
4.其他生态功能区:国家、省级、市级及以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 1000 米的范围作为限制养殖区。
5.交通要道:已建、在建的主要交通干线(铁路、高速、国道、省道)道路两侧外延 1000 米的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6.工业功能区: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边界外延 1000 米范围划定为限制养殖区。
7.其他区域:根据各地城乡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怾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的要求。对于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养殖场(小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由于我国地表水资源被污染、地下水也已经不能幸免的严重状态,不论距离河道多远,都必须对环境污染问题作出评估。凡是粪便产生较多的(比如畜牧场、规模化禽类养殖等产粪较多的)都要有无害处理的方案。一般养殖也都禁止直接把养殖废水向水源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