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仅指夫妻之间,兄弟之间如果是共有房产,属于房屋共有人。
根据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第十二条规定,分户需要凭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因而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需提交分户协议及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财产已分割的有效证明;浙公通字〔2008〕82号文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而县国土部门至今未收到上级相关文件,故暂时无法办理。
根据实际情况,《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嘉办[2008]107号规定:“在国家、省没有出台农村有关分房立户的新政策之前,为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分户登记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农村居民,在提供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或公证机关公证分割材料的基础上,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中规定的其它相关分户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分户登记。”
现在公证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在操作过程中碰到了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无法办理。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判决分割后才能办理分户,去法院,兄弟两人感情很好,去法院总是不大好。这是一种普遍现象,群众认为闹翻了才会去法院。如此一来农村正常分户又变得无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