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13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按照不征税即不开票的惯例,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一般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发票。而106号文中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但如上所述,出租人无法获得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也就无法在销售额中扣除本金,真正实现106号文实际主张的“差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