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解析 ]:此举有利于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有序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反诉,法院既要重新组织反诉方面证据的举证,又得重新另行排期开庭。法院的审判过程将会变的冗长、繁琐。因此,在程序方面上应当保持最大的合理性,效率性。
对反诉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实质上是为了避免妨害正常诉讼的行为的发生,也是为了确保法院能够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及时裁判和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