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此处的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为,设立探望权的本意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不考虑子女的意思,强行将子女带至某处由其父或者其母行使探望的权利,是违背立法的本意的。
离婚之后,如果是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的话,首先建议双方可以协商处理,避免产生纠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要是不能协商达成一致,那么不能探望孩子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
这个时候,法院往往会以孩子利益为出发,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之后要求孩子的父母协助执行。
你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到法院起诉。
您好,您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要求取得抚养权。
可以到法院申请执行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