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天提出辞职。
只要是你自己签署的,那就具有法律效应啊。
具有法律效应
按照劳动付酬理解,只要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有付出劳动,就得付工资。这是一般常人的理解 ,但是在入职时,工厂制度或规定上 有 条款已明确写出: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视为自愿放弃全部工资,也就是说,只要你同意签署了,若违反,也就等同你放弃了自己的权力。法律规定,权力是可以放弃的,但义务是必须应尽的。若反过来,再以此事向劳动部门投诉,肯定是具有法律效应。因是你在自愿的情况下下签署的,公司没有强迫你。你做几天不想干了,而且还要求工资,那么公司的培训成本,伙食、住宿、管理费、社保费等等,都是公司在承担。所以即使从民事上,这点也讲不过去。觉得这条规定不能接受的,入职时可以不签署,公司没有半点强迫,也就是说你在未签之前可以自由择业。既然签了,你再违反要求工资。无论从哪点讲,你都讲不过去。除非公司出于人情的角度,或者可支付一部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