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会改变或者撤销原调解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2、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扩展资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调解书生效的规定如下:
1、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第六条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一种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如想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扩展资料
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处理,首先,仍应争取用调解方式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再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
一九五四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与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一致,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调解书的程序问题的复函
一经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除了遭到胁迫、恐吓等违反意思自由的原因外,一般不能撤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的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作为一种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如想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