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此外,属于补发以前月份有考核性质的工资,按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