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欠款和欠税发生时间的比较,而是看欠税和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时间谁在前。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因此,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物权法》相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普通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对于《物权法》而言是特别法,仍然必须先清偿税款。
清偿顺位 一般企业: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对银行的欠款要看是否有抵押,有抵押就是(1),优先于税款;没有的话一般情况下就是(5),这时税款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