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
1、朱元璋废除实行一千五百多年的宰相制度,使六部直接接受皇帝指挥;
2、清承明制,雍正设立军机处,是皇权高度膨胀的产物,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达到顶峰。
二、司法:
1、朱元璋设立锦衣卫,专门侦缉官民言行;
2、明成祖设立特务机构东厂;
3、朱元璋设立廷杖制度,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
三、思想文化:
实行“八股取士”的科举制度,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大兴文字狱。
四、监察方面:
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
扩展资料:
一、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原因
1、经济根源
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种经济模式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
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
2、社会根源
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天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3、思想根源
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4、地理原因
由于中国属于大河文明,以农业生产为主,土地束缚了过多的劳动力,无法更多的发展商业与手工业。而且领土面积较大,需要统一的管理。
二、作用:
1、积极作用(明清之前):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以及救灾行动,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2、消极作用:
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力。
③ 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④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央集权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清朝:
(1)在中央设内阁和六部。为根绝宦官专权之祸,设内务府;地方设省,道,府,县四级。
(2)增设军机处:清朝雍正年间成立的机构。职官有军机大臣,军机章京。军机大臣由皇帝从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官员内特简,有些也由章京升任。其任用完全出于皇帝的自由意志,军机大臣只是奉旨办事而已。军机处成立后,一切机密大政均归其办理,它总揽军政大权,真正成为执政的最高国家机关。它的设立,标志着清代君主集权发展到了顶点。
(3)为加强思想控制,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
(4)八旗兵和绿营兵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主要依靠力量。
明朝: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使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获得高度发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销中书省和丞相,把相权分给六部,还设殿阁大学士,备皇帝顾问。在地方,明太祖为加强对地方控制,废行省,设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军政。三司长官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影响:丞相的废除意味着皇权的进一步加强。从体制上保证了君主的绝对权威;明成祖时,形成内阁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权完全由皇帝控制。
(2)军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设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管兵权,相互牵制。明太祖又创立了卫所制度,各卫、所分属于各省的都指挥使,统由中央五军都督府管辖。影响:使兵部、都督府和卫所总兵将官都不能专军权,军权集中在皇帝手里。
(3)监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作为中央监察机关。都察院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不能决断的案件,由皇帝裁决。为了监视官吏和镇压人民反抗,明太祖设立锦衣卫,明成祖时设立“东厂”,明朝中期又设立“西厂”,锦衣卫、东厂、西厂都是特务机构,合称“厂卫”,明朝还有一种叫“廷杖”的刑罚,即皇帝在殿廷杖责官员。影响:使国家司法权集中在皇帝手里,厂卫机构的设立是明朝君主专制空前加强的表现。
(4)学校和科举,明代学校用以培育人才,秒举用以登进人才。学校在中央称为国子监,又名国学、太学。在地方上的为府、州、县学。在科举考试方面,考试分为两级,低一级的是乡试,高一级的是会试和殿试。考试的内容是儒学的四书、五经,应考者不许发挥独立见解,文体为“八股文”。影响:八股取士束缚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5)《大明律》和《大诰》。修订法律,严刑峻法。
第一、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丞相一职以加强皇权;
第二、明代在中央废三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
第三、明代在地方废行中书省,设三司(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分管地方政务、监察、军事;
第四、明朝设内阁为皇帝的内侍机构,加强皇权;
第五、清代延续明代的上述政策并且康熙时设南书房;
第六、雍正时设军机处,军机大臣跪受笔录,皇权达到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