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标标的拆分授予一个或多个投标人,这样做合法吗

2024-11-26 11: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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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通常,招标文件已经规定了最小的投标和授标单位(标或标段、标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拆分原先招标内容分别授予不同投标人,既未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也改变了原先评标标准。如果原先评标标准存在楼主所述类似情况,属于招标文件不合理(隐含含义就是: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中标内容和中标人数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有权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