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第一,虽然说用110元买相机的这个人不能算是善意第三人,但是这个人已经找不到了,所以相机本身是找不回来了。
第二,营业员对于商品的质量构成重大误解,1850的相机之卖了1085元,相差近一倍,所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是可撤销的。因为合同的标的已经不能追回,所以要按相机的正常价格返还。根据债务的抵销,李达要支付原告某摄影冲印公司门市部(1850-1085=765)元。王建作为代理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本案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关系和一个委托代理关系~~~按你的表述来看,存在问题的是第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问题是营业员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当事人无过错,应当是营业员承担责任~~~
如果想让购买人承担一定责任的话,可以按照显失公平原则来处理,但这样处理本身就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