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债还旧债

2025-01-05 02: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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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很简单,只是会计语言有歧异不好理解而已。

流入100 即将来要还的债
流出32 即已经还上的债

这就出现了用现在筹来的钱还过去借来的债的可能。
也可能是用收入还上了原来的债,但为了公司扩大经营冒风险筹来了一大笔钱。也可能是外来大笔投资的流入。

这3种情况在 “筹资活动中,流入流出比为0.32”的情况下都可能发生,所以不排除 会有借新债还旧债的嫌疑。

回答2:

  借新还旧作为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是指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借新还旧从其本质上讲,是对原借款合同中贷款期限、利率等条款的变更,其实质内容是对借款期限法律契约上的延长。其特殊之处在于该笔借款仅用于偿还前一笔到期借款,借款人只需继续向银行支付利息。这在效果上相当于给借款人的前一笔借款予以了延期,而且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因借款逾期而产生的较高的利息;而对银行来讲,从账面资产来看是办理了一笔新的贷款业务而且避免了追讨旧债的纠纷,还降低了不良资产,稳定了银行信用。
  从“借新还旧”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出它的基本特征:
  1.前一笔借款已经到期;如果借款合同足行期限未满,就不会产生“借新还旧”贷款;
  2.借款人是由于银行认可的原因而不能归还。因为实践中,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很多,如丧失了偿还能力、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不可抗力、故意逃废演、企业转制等等。只有银行认可,才可能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银行一般是在企业经营正常,只是遇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经营体制变更情况下,并且在对其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时才可能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发放贷款。也就是说,只有可能达到“双赢’效果时,银行才这样做。如果企业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银行是不可能同意采取这种“借新还旧”方式的。
  3.借贷双方同意以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归还旧贷款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才能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