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否认借条为其所写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借条进行司法鉴定。
2、如经鉴定借条非被告所写的,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如经鉴定属于被告所写的,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理论上是有分歧的,但实务上大多法院会让被告申请鉴定。看法官的态度了,法官说不鉴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的话,被告就要申请鉴定了,不申请就败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针对当事人举证方面的一条总结性的规定,其原文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 法院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均有详细的规定,建议查阅
由提出异议一方申请鉴定。
如果不提申请,法官应该依据借条直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