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延长3个月的试用期没有道理。如果试用期内,马小姐由于身体原因耽误了一个月,那么只能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公司延长试用期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只要其出具书面证明马小姐实际适用未满3个月,即符合劳动法的精神,仲裁局有理由支持公司。(延长一个月)
2、试用期内公司的解除权是一个软条款,一般是参照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没有一个很清晰的界限,一般来说,仲裁局很难界定。但公司在试用期解除的话,应出具书面的说明,否则员工可以拒绝。
3、公司以马小姐身体素质不能满足工作的要求,是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的(试用期内),应为一般情况下进公司前都会做身体检查,而身体素质这方面也是公司聘人的影响因素之一。
4、关键一点,公司是在试用期过了才解除合同,这一点是不符合劳动法的,因为马小姐没有大的过错,而且体检这方面应该是公司安排去做,属于公司的义务,除非马小姐有意隐瞒。
5、建议马小姐申请仲裁,胜算很大。
正确
1、该公司以试用期不合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马小姐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要么进入正常的合同期,要么被解除合同。如果在满三个月的时候,公司以“业务水平和身体素质在试用期间,未满足公司的要求”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但是延长了试用期,这个就错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作出的决定是合法的。
因为:一、首先是延长试用期。延长试用期也完全是合理的,其实每个试用人员都面临着三种情形:
1、试用合格,转正;
2、试用没有完全达标,但是尚可培养,延长试用期,至于延长试用期延长多长时间算是合理,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这要看公司的制度,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3、试用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合格就录用,不合格就解除关系,还有中间的一层就是没有完全合格,尚可培养。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马小姐试用期再加上被延长的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也合法。
三、马小姐在工作中有瑕疵,且健康状况也影响到了工作。
综合以上,公司有理由在法律的许可下与马小姐解除劳动关系。